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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牧之回到事务所的时候,台阶上蹲着一个人。他穿着一件灰色的工装外套,袖子磨得发白,领口的扣子掉了两颗,露出里面起球的毛衣。他蹲在那里,手里夹着一根烟,菸灰已经烧了很长一截,没有弹,掉在他的鞋面上,他也没感觉。地上还有四五个菸头,有的灭了,有的还在冒细烟。沈牧之停了一下,看着他。他擡起头,眼窝深陷,眼眶下面一片青黑,像是一夜没睡,又像是一个星期没睡。
「沈律师?」
「我是。」
「我叫陈志远。朋友介绍来的。我被人告了,说我诈骗。我没有骗。我只是借了钱,没来得及还。」
他从外套口袋里掏出一份判决书,折了两折,边角已经卷了。沈牧之接过来,站台阶上翻开。诈骗罪,一审认定。被告人陈志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事实丶隐瞒真相,骗取被害人刘建国人民币五万元,数额巨大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判决日期是十一天前。上诉期十五天。还剩四天。沈牧之没说话,把判决书从头到尾看了一遍。事实认定部分写得很简单,公诉机关指控丶被告人供述丶被害人陈述丶借条丶转帐记录。看起来很清楚。借了,没还,人跑了。诈骗罪。
他合上判决书,看着陈志远。
「借了多少?」
「五万。写了借条。有转帐记录。微信上也承认借了。但我后来没还上。他说我是骗。」
「为什么没还?」
「工厂倒闭了。我失业了。我跟他解释,他不听。他就去报案了。」
「你什么时候借的?」
「去年三月。」
「借条上写了还款日期吗?」
「写了。去年六月。」
「到期之后你还了多少?」
「一分都没还。」
沈牧之没说话。陈志远把手里的菸头按灭在台阶上,站起来。他的腿蹲麻了,晃了一下,扶住门框。
「沈律师,我不是诈骗。我借的时候没想骗他。我是真想还。但厂倒了,我没办法。我承认我欠钱。我愿意还。但我不是诈骗。」
「你在侦查阶段怎么说的?」
「我……我说我借了,没还。我说我没钱。他们就认定我是诈骗了。」
「你上诉了吗?」
「还没有。他们说让我来找您。」
沈牧之看着判决书最后一页。一审律师是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,辩护意见只有一句话: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,请求从轻处罚。」认罪?认什么罪?认诈骗的罪。陈志远陈述的是借钱没还的事实,但法律上,借钱没还不是诈骗。诈骗需要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」。他有没有非法占有?他自己说没有,但从行为上看,借了五万,到期一分没还,工厂倒闭了人跑了,表面看很像。沈牧之需要证据证明他「想还」。这不是证明无罪,是证明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。
「你借了五万,花在哪了?」
「还别的债了。」
「什么债?」
「之前做生意亏了,欠了好几笔。这五万拿到手,全转给别的债主了。有转帐记录。」
「你当时跟刘建国说借钱是做什么用?」
「我说周转一下。做生意的流动资金。」
「你没有说还别的债?」
「没有。我不敢说。说了他就不借了。」
沈牧之靠住门框。这是关键点。借钱时说「流动资金」,实际用来还债。这不是虚构事实吗?庭审时法官可能会问:流动资金和还债是一回事吗?流动资金是维持运营,还债是填窟窿。借新债还旧债,不是诈骗,但借的时候没说实话,这就存在「隐瞒真相」。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「虚构事实丶隐瞒真相」。陈志远隐瞒了钱款的真实用途。
「你的工厂什么时候倒闭的?」
「去年八月。借钱之后五个月。」
「你借钱的时候工厂还在运营?」
「在。但已经很困难了。工人工资发不出来。我本来想用这五万撑一下,但不够。帐上的缺口太大了。后来就倒了。」
沈牧之沉默了片刻。「你说你愿意还。你现在拿得出钱吗?」
「拿不出。但我可以打工还。一个月还一千。五年还清。只要不坐牢。」
沈牧之合上判决书。「上诉期还有四天。我帮你写上诉状。但你要知道,二审改判的机会不大。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。突破口只有一个——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。你要证明你借钱的时候是想还的,只是后来没有能力还。这不是无罪辩护,是罪轻辩护。争取改判缓刑。」